1. 总方针
2.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
3.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
4. 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
5.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持有期限
6. 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行使方法
7.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的相关项目
8.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及担当的联系方式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的目的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10. 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针通知
1. 总方针
1) 所谓个人信息,就是关于生存的个人产生的信息,关于身份证号等事项的能够识别出个人的情报的信息。(无法识别出特定的个人,但能轻易结合其他信息识别出来的情报也包含在内)
2) KOPLA(以下简称为公司)非常重视对使用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利用信息通信网的促进及与信息保护等相关的法律,信息通信服务的提供者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通信机密保护法,电气通信事业法,遵循相关法律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通过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针,了解使用者提供的个人信息是为了什么用途,以怎样的方式使用,被什么组织取得。
3) 公司通过在主页的第一个画面上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针,使得使用者随时都能容易的看到并进行处理。
4) 为了使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极速的进行改善,需要制定必要的程序,使得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适应公司的需要和社会的变化。并且修订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会附上版本号,以便使用者能方便了解修订的事项。
2.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
公司将用以下方法收集个人信息。
1) 产品咨询: 通过主页的Q&A版面收集
– 必须事项:手机号码/姓名/E-MAIL
3.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
公司将为了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确保姓名,邮箱,手机号码能成为顺利进行产品咨询的途径。
处理的个人信息不能用于以下以外的目的,在使用目变更的情况下要事先征得同意。
4. 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
1) 公司在 "3.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通知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使用者不能在没有事先同意,或在超出范围,或在原则上将个人信息供给外部的情况下使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 使用者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
② 依据法律规定,或以搜查为目的走法律程序,以及根据不同的方法搜查机关要求的情况
5.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持有期限
1) 公司依据法令持有个人信息
• 在收集使用期间个人信息的同时持有个人信息
• 在使用期间内处理个人信息
• 使用之后销毁个人信息.
① 各种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持有期间如下所述。
收集使用相关的个人信息时,从同意到目的达成,都要在以下标识的期间保留,并在使用后销毁。
顾客咨询信息
– 保留期间: 客户咨询处理后五年
– 保留依据 : 公司内部方针
② 关于保留个人信息的例外事项
收集目的和被提供的目的达成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所述,以确定往来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为理由的,必要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保留,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例外的保留全部或一部分收集的个人信息。
6. 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行使方法
1) 信息主体是对于公司,在无论什么时候都可以行使以下各编号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① 要求删除
② 要求处理终止
使用者有得到个人信息保护和保护自身的权利,以及不能侵害他人信息的义务。要注意不要将包括密码在内的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要留意不要使包括告示在内的他人的个人信息遭受损害。万一他人信息及尊严受到损害,则要依据相关法律受到相应惩罚。当个人信息侵害•泄露时应立即通过邮件和主页告知。
请正确更新使用者最新的个人信息,预防事故发生。因不准确的个人信息而造成的事故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使用者及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公司删除使用者本人的个人信息及更正未满14岁者的个人信息。但是无法要求在法令中明确指示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对象删除个人信息。
2) 根据第一项中的权利行使项目,公司会以准备的公文格式通过电子信件方式处理。
3) 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要求修正或删除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在修正或删除信息之前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并且错误的个人信息在已经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应立即将修订处理的结果通知第三方,不能延误处理。
4) 以下情况若要限制阅览或拒绝时,请告知事由。
– 违反法律等情况
– 若对本人及他人的姓名和人身造成损害有顾虑,或者对不当侵害他人财产和利益有顾虑的情况。
– 以损害为目的的服务要求或是反复要求,导致公司业务实行受到阻碍的情况。
7.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的相关项目
公司为了使取得的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不丢失,失窃,泄露,更改,损害,为了确保安全性,要强化以下技术及管理对策。
如下所述,公司为了确保安全性,实施必要的技术管理及物理上的措施。
1) 定期实行自身检查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实施定期的自身检查.
2) 内部管理计划的制定及实行
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处理,要制定并实行内部管理的计划。
3) 其他
– 公司不支持由于使用者个人的失误或基本的网络危险性而产生的事故。每个顾客为了保护本人的个人信息,有责任恰当的管理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 遵守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实行令,实行规则,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的措施标准相关的法规。
8.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及担当的联系方式
1) 对于信息主体,使用公司的服务(或工作)的同时,发生的所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咨询,不满处理,被害救济等相关的事项,向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的时候,公司要及时给予答复。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所属部门: 管理部门
– 负责人邮箱 : mykim@kopla.com
– 电话 :0512-8880-3900
2)对于其他个人信息侵害的申报或需要商谈的情况,请联系以下机关进行咨询。
– 个人纠纷调解委员会 : www.1336.or.kr / 1336
– 信息保护认证委员会 : www.eprivacy.or.kr / 02-580-0533~4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中心 : icic.sppo.go.kr / 02-3480-3600
– 警察厅网络反恐中心 : www.ctrc.go.kr / 02-392-0330
9.个人信息自动收集的目的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公司在使用网络服务时不能运营收集自动生成的个人信息的装置。
10. 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针通知
现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制定于2018年9月10日,根据政府的政策和保安技术的变更,增加或删除的内容会在至少7天之前通过主页进行公示。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实行日期 : 2018-09-10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修订日期 : 2018-09-10